醫療器械將啟用通用名 產品不得含商業名稱
發布時間:
2017-11-17 14:35
近期,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司發布通知,就《醫療器械命名規則(試行)》(征求意見稿)開始征求意見,意見提交截止日期為2014年8月30日。
據該意見稿,按照征求意見稿規則,醫療器械產品名稱為醫療器械通用名稱。同一醫療器械使用一個通用名稱。
醫療材料設備名稱中不得含有人名、企業名、品牌名、商標名或其它類似的名稱,不得含有產品的型號或規格;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、適應所有癥狀或者夸大適應癥的內容,或含有“美容”、“保健”等宣傳性內容。
通用名稱不應使用修飾性的形容詞和副詞,不得使用圖形、符號等標志。 對比藥品行業,藥品通用名已經使用多年,并且藥品在包裝上也有嚴格的規定,要求企業商標、企業名稱的字體大小都不能超過通用名。早在今年7月10日,CFDA就已經發布了《醫療器械說明書、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》,在包裝、說明書、標簽等方面作出更進一步的規范化約定。